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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出实招!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切实维护妇女权益
发布日期:2018-07-16 11:12:47    作者:权益部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新形势下完善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确保农村妇女权益不挂“空档”,直接关系到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工作,吸纳市妇联作为市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10个县区妇联也相应增补为当地领导小组成员。

目前,在农村还存在少数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深入;个别村“两委”指导职能弱化,保护农村妇女权益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村规民约不合理不合法,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异、丧偶等妇女群体权益无法保障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改革的公平公正性。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近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滨农产权办字[2018]6号),进一步从源头上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各级要充分认识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妇联组织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研究解决保障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的办法和措施,从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各级要认真研究农村妇女权益易受侵害的高风险环节和需要关注的重点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是要坚持源头预防,在改革方案制定阶段注重源头维护妇女权益。二是要抓住关键环节,在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阶段切实保障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三是坚持民主决策,在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等阶段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各项集体资产权益。

《通知》要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营造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各级妇联组织要注重发挥联系妇女群众的组织优势和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作用,利用所属舆论阵地广泛宣传改革相关政策,组织动员妇女群众代表参与基层民主协商和民主决议,提高农村妇女的政策知晓率和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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