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调研思考
构筑社会化维权工作新格局的思考(郑玉梅)
发布日期:2009-04-20 16:58:18    作者:admin

滨州市妇联副主席  郑玉梅

 

      根据市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深化科学发展意识、破解科学发展难题、创新科学发展机制、提高科学发展能力,市妇联领导班子成员分赴县区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按照市妇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我带领分管部室于2009年4月13日—14日,先后对博兴县和滨城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进行了调研,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察看现场等形式,对维权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进行了调查分析,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   维权工作的经验及特点

      多年来,各级妇联组织充分发挥职能,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妇女维权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整合资源,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妇女问题是社会问题,它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渗透在社会的每个角落。虽然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但仅靠妇联解决妇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各级妇联加强了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拓宽了维权渠道,初步形成了社会化维权格局。一是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妇女干部陪审员等制度的建设。聘请律师、法官、社会工作者、热心人士参加妇女维权工作,通过举办讲座、接待咨询、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及时调整充实维权协调组织,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织纳入综治委组织领导体系,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供了组织保障。三是协调公、检、法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了妇女信访接待制度,开通了妇女维权热线,设立了妇女维权法庭、合议庭、少年法庭。这些富有创造性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拓展了妇女维权的内涵和外延,使妇女群众得到了切实的服务。

      (二)抓源头维权,全面提高妇女综合素质。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是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妇女自身进步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妇联联合劳动、农业局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以思想教育为先导,以文化技术和实用技能培训为重点,拓宽渠道、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帮助广大妇女提高素质,增强能力。面向妇女开展文化知识培训、农业知识培训、科技知识培训、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家庭教育方法的培训和经营技巧等知识的培训,引导她们在共建共享和谐社会中不断提高文明程度,提升妇女创业能力及增加收入,以经济赋权提升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促进妇女参与社会事务与经济建设。

      (三)以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市各级妇联组织以家庭为阵地,以活动为载体,以提高群众文明程度为目标,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一是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尊老爱幼的社会风气。二是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和谐家庭”创建活动,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活动效果。加大宣传倡导工作力度,引导群众努力创建平安和谐家庭。指导基层组织进行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摸清居民的基本情况,对存在家庭矛盾、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家庭重点做好预防工作,积极推进“零暴力家庭”和“零暴力社区”创建活动。

      (四)抓住典型,以点带面推进维权工作。 在新形势下,为使维权工作更有针对性、实效性,各级妇联通过走访、座谈、来信来访分析等形式,分期开展专题调研,确定不同时期的维权重点、难点,抓住典型案例重点进行调处,以点带面,促使妇联维权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妇女维权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女性受教育权利被漠视。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在我国未成年人有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而在一些农村地区,有极少数女孩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受“嫁女如泼水”旧观念等的影响,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文化教育权利,即使是读书,大部分女生也得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同时农村女学生辍学率也较高,在妇联接待的信访案件中,超过一半的信访对象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村妇女,其曾经辍学原因主要是为了扶持家庭经济而辍学务农或打工。她们多数由于文化程度低,又缺乏劳动技能,即使打工也只能从事最简单而且收入低微的职业,许多得不到正常的劳动条件和保障,更谈不上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

      (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容易遭到侵害。妇联系统接待的婚姻家庭类信访案件,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婚外恋、包二奶、第三者插足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三)妇女的财产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由于数千年“夫权”“父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长,婚后依附于丈夫公婆,常常没有独立财产权,导致其财产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显的尤为突出,第一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如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丈夫,离婚后该土地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在离婚后到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间,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之一土地。第二是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地位问题,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进行土地承包,被征地农村的土地补偿款发放也是以户为单位发放,农村妇女即使出嫁或者离婚也几乎不可能有独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导致农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到未取得新的承包权期间的土地承包权实现很困难,特别是国家政策规定单独立户必须要求当事人要满足若干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要有独立的房产,而大多数离婚妇女很难取得房产,这就使得在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补偿款发放时,离婚妇女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第三农村妇女经济支配权问题,农村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登记业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实际掌握经济管理支配权也是男性,当权利出现分歧的时候,有些男当事人为离婚多得财产而进行财产转移,在妇联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妇女不知道家庭的财产、经济实际情况,农村妇女对自己的权益维护问题,有时候根本无能为力。

      (四)妇女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在妇联接待的信访案件中,发现来访的妇女自身维权意识不高、法律素质较低、文化水平有限,有时清楚的陈述案件事实也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一方面对于案件证据的保存和收集没有必要的条件和意识,另一方面在自身权益受侵害时,不知道有效的维权途径、维权方式,甚至有些农村妇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不仅不利于案件的解决,而且容易使上访妇女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三、维权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借力借势,积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各级妇联要充分利用民主参与的渠道,积极主动向“两会”提交议案、提案,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村妇女生存和发展的、操作性较强的、涉及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分配的制度和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出嫁女、离婚妇女等特殊人群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其实施,推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热点、难点问题的依法解决,限制和制止一些地方擅自出台土政策。

      (二) 强化宣传,优化维权的社会环境。各级妇联要紧紧抓住“五五”普法的契机,面向最基层、最广大的妇女群众,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利用法律讲座、培训班、案例讨论、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热线电话、公审旁听、模拟法庭等多种途径,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与妇女的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真正进入千家万户,妇孺皆知。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积极推荐,提升妇女维权力度
  要积极推荐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长期从事妇女工作、热心为妇女服务的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利用她们的合法身份,在参与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合理举证,为当事人代言,有效维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呼吁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共同为弱势妇女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既降低维权成本,又提高维权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四)提高基层妇联维权工作力度

      建立健全各乡镇办妇联维权联席制度,营造浓厚的妇联维权氛围,提高妇女对乡镇级妇联工作的知晓度,使妇联维权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完善市、县(区)、镇、村四级维权工作网络。

      (五)畅通维权和发展两种服务渠道

      发展和维权是妇联工作的两翼,也是妇联为妇女群众服务的两种主要工作方式。近年来,通过对维权工作的调研和分析,我们发现经济弱势是女性权益受侵害最深层次的原因,反映出女性这一弱势群体在经济上仍然处于劣势,且这种劣势导致其一系列权益受到侵害,如果经济上无法根本改善,单纯地保护其权益只是治标不治本。因此,发展和维权两大职能要相辅相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妇联组织要进一步畅通维权和发展两个服务渠道,有效整合发展与维权工作的政策资源、人才资源、载体资源和活动资源,在开展工作时加强策划,形成合力,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提高工作实效,以发展促进维权,以维权保证妇女更好地发展,真正使妇女群众得到实惠。

 

                                                                               2009年4月20日

Copyright © 2008-2015 www.bzwomen.org.cn 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鲁ICP备08106795号-1

鲁公网安备 371600020000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