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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滨州市女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由全市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女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是滨州市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热心为女企业家服务,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帮助女企业家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构筑女企业家与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联系的平台,为实现滨州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妇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滨州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基本任务:
1、有计划地组织各种讲座和短期培训班;
2、加强与市内外有关社团和女企业家的联系与交往,促进企业间经济、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3、针对女企业家在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报告会、交流会、研讨会等,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
4、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她们解决实际问题。
5、按照妇联工作要求,在本企业内组织开展巾帼建功竞赛、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五好文明家庭评比以及巾帼扶贫、参与实施春蕾计划等各项活动。
6、宣传、表彰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推荐优秀妇女人才,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7、承办市妇联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纳我市部分国有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中的女董事长、厂长、经理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凡具备会员条件,承认本协会章程,业绩突出,本人自愿,所在县区妇联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协会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
1、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凡违背本协会宗旨,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特邀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其职责是:
1、讨论、修改、通过本协会章程;
2、选举、任免本协会领导班子;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工作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以上的领导成员必须有热情、有威信、有能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4、热心本协会工作,积极为本协会作贡献。
第五章 会费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2、接受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3、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妇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80%的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市妇联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3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